一、选拔职位和范围
(一)选拔职位(28个)
1、县直副科级领导干部职位(18个)
县党史办副主任、团县委副书记、县文化局副局长、县体育局副局长、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志办副主任、县审计局副局长、县旅游局副局长、县政务中心副主任、县信息化办副主任、县经发局副局长、县粮食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副局长、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县农村能源办副主任、县物价局副局长、县科技局副局长、县环保局副局长各1名。
2、乡镇党政班子副职7名。
3、乡镇非中共党员副职3名。
(二)选拔范围
本县范围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报考条件、具有干部身份的(不含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干部)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选拔。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2、具有胜任公选职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近3年(2006、2007、2008年度)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不能任职的,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立案审查的不能报名;
5、身体健康。
(二)具体要求
1、年龄要求:报考县直副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的年龄为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团县委副书记职位的年龄为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乡镇党政班子副职和乡镇非中共党员副职领导干部职位的年龄应为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任职条件和其他要求:
①报考团县委副书记职位的,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受职级和工作经历的限制。
②报考乡镇党政班子副职和乡镇非中共党员副职领导干部职位的应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不受职级和工作经历的限制。
③报考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机关事业单位股长、乡镇中层正职或相当股级职务以上岗位任职满1周年(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以上,或具有6周年(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三、选拔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召开动员大会、张贴《简章》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报名。
(二)报名。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报名时间:2009年6月23日-7月3日(星期六、星期日照常报名,报名截止到7月3日下午6:00)。报名地点:中共衡阳县委组织部干部一组(县委大院一栋三楼),联系电话:0734-6827068、6827067。报名者须填写报名登记表1式2份,提供近期正面同底1寸免冠照片4张,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部分报名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复印件)。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名费每人100元。
(三)资格审查。按报名条件和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因所报考职位报名人数不足10人不能开考的,报名者可改报其他职位,其乡镇班子副职干部报名人数不足开考人数的,按比例调减职位数。
(四)笔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的范围。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包括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等。笔试成绩按公共科目60%、专业科目40%的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笔试时间:2009年7月26日,上午考公共科目,下午考专业科目。报考人员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五)面试。按拟选职位数1:5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面试采取答辩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按拟选职位1:3的比例,以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体检标准参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修正)》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进行考察,其不足名额从同职位的参加笔试和面试的其他人员中按综合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七)考察。对体检合格定为考察对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预告。同时,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就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察,量化计分。
(八)拟定人选。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对象的笔试、面试、考察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0%、考察成绩占20%的比例合成,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全面分析,每个职位提出2名建议人选,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九)公示。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任命上岗。对经公示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四、待遇与管理
被选拔上来的同志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正式任命,选任职务自行消失,按原相应职务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五、组织领导
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本简章由衡阳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衡阳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6月16日